蘭財大校發〔2016〕426號
為充分發揮校內教師和社會各界人士在我校大學生創新創業教育過程中的咨詢指導作用,有效幫扶大學生創新創業,規范創新創業導師遴選和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創新創業導師遴選原則
第一條 創新創業導師堅持“自愿參加、公益服務、適當補貼”的原則,采取動態管理的機制。
第二條 創新創業導師分校內、校外兩類;校內導師在全校教職工中遴選,校外導師在杰出校友、經濟管理類專家、工程技術類專家、政府部門的專家、企業家、孵化器管理專家、創業投資家等中遴選。
第三條 創新創業導師聘期3年,每期聘任100名左右。
第二章 創新創業導師遴選條件
第四條 創新創業導師遴選基本條件
1.愛黨、愛國、愛人民,傳播社會正能量;
2.富有強烈的社會責任感,愿意幫助和扶持大學生創新創業;
3.具有奉獻精神,能自覺配合學校安排,為大學生創業提供公益性服務;
4.具有一定的專業基礎和良好的口頭表達能力;
5.熟悉國家相關政策法規,具有某領域較成功的創新創業經驗,或有輔導創業者創業成功的經歷。
第五條 校外導師符合基本條件即可申報,校內導師還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
1.近五年來,在創新創業方面獲得省級以上成果和獎勵;
2.近五年來,擔任國家級、省級創新創業方面項目評審專家或社會兼職;
3.近五年來,指導過大學生創新創業計劃項目、創業孵化項目、學科競賽等,并取得優異成績。
第三章 創新創業導師基本職責
第六條 創新創業導師基本職責
1.項目論證。參與大學生創業項目的評審及論證。
2.創業講座。應學?;虼髮W生社團的邀請,由學校創新創業學院安排開展創業講座及咨詢活動。
3.創業培訓。為創業大學生提供法律、人力資源、營銷、生產技術研發、財務管理等方面的創業培訓服務。
4.項目指導。根據行業領域、企業類型為創新創業大學生提供一對一或一對多的導師幫扶及跟蹤指導。
5.咨詢診斷。為創業大學生提供創業政策咨詢以及創業手續辦理、企業經營運作等方面的咨詢指導。
6.媒體活動。利用媒體對大學生創業政策進行宣傳,對創業大學生遇到的問題進行指導。
7.政策調研。開展創新創業政策專題調研,了解大學生創新創業現狀,為學校提供決策性建議。
第四章 創新創業導師遴選方式
第七條 創新創業導師的選聘方式
1.選聘主要通過自薦、推薦、邀請的方式進行;
2.申請者填寫《蘭州財經大學創新創業導師推薦表》;
3.學校組織專家對自薦、推薦的創新創業導師情況進行綜合考查和評定;
4.學校審定同意后,入選的創新創業導師將在學校網站公布,并由學校頒發聘書。
第五章 創新創業導師工作考核
第八條 創新創業導師考核辦法
1.創新創業學院會同有關部門對導師職責履行、任務完成情況每年進行一次考核,并提出“優秀創新創業導師”建議名單;
2.學校創新創業教育指導委員會研究確定“優秀創新創業導師”名單;同時,督促有關部門加強對優秀創業導師事跡的宣傳和推廣。
第九條 創新創業導師在聘任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予以解聘。
1.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不接受學校安排的創新創業創業指導工作的;
2.以蘭州財經大學創新創業導師名義在社會上從事創業導師職責范圍之外的活動,嚴重損害創新創業導師形象的;
3.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創新創業導師責任和義務的。
第十條 創新創業導師在聘任期滿后經考核合格、雙方同意可繼續聘任。
第六章 創新創業導師的待遇
第十一條 根據校內外導師指導學生創新創業項目給予適當的經費和報酬,具體標準按照《蘭州財經大學創新創業教育教師激勵辦法(試行)》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二條創新創業導師的指導只作為創業大學生生產經營、決策時的參考意見,創新創業大學生所作出的商業決策以及因此產生的經濟、法律后果與創新創業導師無關。
第十三條 創新創業導師對其輔導對象進行直接或間接投資,所產生的經濟、法律關系由創業導師自行負責。
第十四條 創新創業導師個人以蘭州財經大學創新創業導師名義在社會上開展相關活動,事前要向學校創新創業學院備案。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創新創業學院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執行。